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規範(DOC 40頁)
目錄
前言 II
1 範圍 1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1
3 1
內容摘要
1 範圍
1.1 為規範物業服務行為,提高物業服務質量,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實現物業服務規範的標準化、專業化、精細化,結合本省情況,製定本規範。
1.2 本規範適用於吉林省行政區域內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活動。包括基本要求,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公共綠化養護和管理、保潔服務、公共秩序維護等內容。
1.3 本規範將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水平分為五級,一級為最高標準,五級標準為最低標準,每一級標準高於且包含相應低一級的標準。
1.4 本規範為推薦性標準,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自願采用,但本規範一經采用,並經物業服務各方商定同意納入物業服務合同中,就成為各方必須共同遵守的依據,具有法律上的約束性。
1.5 本規範分類、分項、分級的表述各物業服務技術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可以供物業服務雙方當事人分類、分項、分級采用。
1.6 物業服務收費和服務的內容標準應達到質價相符的平衡標準。
1.7 本規範中涉及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不包括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維護、養護責任的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其維修養護和管理為日常維修養護工作,不包括需要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工作。
1.8 采用本規範的物業服務除應遵守本規範外,還應符合國家及吉林省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
2 術語和定義
2.1 普通住宅物業的範圍
普通住宅物業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棚改回遷房、廉租住房等,區別於獨棟別墅等高檔住宅物業。
2.2 物業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受業主或者建設單位委托,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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