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大學城臨時公共服務區物業管理公約(doc 21頁)
廣州大學城臨時公共服務區物業管理公約(doc 21頁)內容簡介
廣州大學城臨時公共服務區物業管理公約內容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廣州市有關的房地產法律、法規,結合廣州大學城臨時公共服務區(以下簡稱“服務區”)的實際情況,為維護服務區業主和租戶的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或責任,確保服務區的管理能夠達到高標準要求,使區域內各方行為有公開、明確的規章可遵循,特製定《廣州大學城臨時公共服務區物業管理公約(試行版)》(以下簡稱“公約”)。
公約對服務區業主、租戶及管理者均有約束力,公約約束力內涉及管理者、業主及租戶的受讓人、繼承人、合並人、接辦人、承租人或占用人。公約泛指本公約及其附件,及依據本公約賦予之權力而訂立的各項守則。
第一章定 義
公約中除文義有所指示需另作解釋外,下列用語所指意義如下:
1.1公約——指本文件及其中之附件,且泛指依據本公約賦予權力而訂立的各項守則。
1.2地塊——指根據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與廣州大學城投資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臨時用地租賃合同而取得土地臨時使用權的土地。
1.3服務區——指坐落於廣州大學城中心區的兩處臨時公共服務區,其中北區占地約11萬平方米,南區占地約6萬平方米。
1.4業主——指廣州大學城投資經營管理有限公司。
1.5公共地方——指業主根據公約指定服務區內的公共地方及業主按照公約第四章第5條劃為額外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服務區之各出入口、行人道、通道、大堂、綠化區、垃圾房、車道、腳踏車停放處、公用車輛停泊及起落貨區域、走火通道、走廊、樓梯、共用衛生間、避難層、配電房及消防設備控製室及為該服務區業主、租戶及訪客而設立共用之其它地方或範圍,但不包括任何業主擁有獨立使用權的地方及業主保留之地方。
1.6公共設施——指為該服務區的公眾利益而在服務區所屬地塊範圍內裝設的各種器械、設備、裝置或種植物,包括給排水係統、通訊係統、消防係統、電子監察保安係統、公用衛生間設備、公共照明係統、供電係統、汙水處理係統、排水道、溝渠、管道、槽溝、電線、電纜、綠化區之裝置及種植物、雕塑像、告示板及其它機械、衛生設備。以上所列之各類設備,不論是設置於公共地方或保留地方內,均屬公共設施之一部分,但隻供個別業主或租戶使用的設施則不包括在內。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廣州市有關的房地產法律、法規,結合廣州大學城臨時公共服務區(以下簡稱“服務區”)的實際情況,為維護服務區業主和租戶的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或責任,確保服務區的管理能夠達到高標準要求,使區域內各方行為有公開、明確的規章可遵循,特製定《廣州大學城臨時公共服務區物業管理公約(試行版)》(以下簡稱“公約”)。
公約對服務區業主、租戶及管理者均有約束力,公約約束力內涉及管理者、業主及租戶的受讓人、繼承人、合並人、接辦人、承租人或占用人。公約泛指本公約及其附件,及依據本公約賦予之權力而訂立的各項守則。
第一章定 義
公約中除文義有所指示需另作解釋外,下列用語所指意義如下:
1.1公約——指本文件及其中之附件,且泛指依據本公約賦予權力而訂立的各項守則。
1.2地塊——指根據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與廣州大學城投資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臨時用地租賃合同而取得土地臨時使用權的土地。
1.3服務區——指坐落於廣州大學城中心區的兩處臨時公共服務區,其中北區占地約11萬平方米,南區占地約6萬平方米。
1.4業主——指廣州大學城投資經營管理有限公司。
1.5公共地方——指業主根據公約指定服務區內的公共地方及業主按照公約第四章第5條劃為額外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服務區之各出入口、行人道、通道、大堂、綠化區、垃圾房、車道、腳踏車停放處、公用車輛停泊及起落貨區域、走火通道、走廊、樓梯、共用衛生間、避難層、配電房及消防設備控製室及為該服務區業主、租戶及訪客而設立共用之其它地方或範圍,但不包括任何業主擁有獨立使用權的地方及業主保留之地方。
1.6公共設施——指為該服務區的公眾利益而在服務區所屬地塊範圍內裝設的各種器械、設備、裝置或種植物,包括給排水係統、通訊係統、消防係統、電子監察保安係統、公用衛生間設備、公共照明係統、供電係統、汙水處理係統、排水道、溝渠、管道、槽溝、電線、電纜、綠化區之裝置及種植物、雕塑像、告示板及其它機械、衛生設備。以上所列之各類設備,不論是設置於公共地方或保留地方內,均屬公共設施之一部分,但隻供個別業主或租戶使用的設施則不包括在內。
..............................
用戶登陸
物業管理熱門資料
物業管理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