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福利委員會分期付款製度(doc 2頁)
員工福利委員會分期付款製度(doc 2頁)內容簡介
員工福利委員會分期付款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本會為謀員工經濟的利益與生活的改善,便利員工購買分期付款物品,不計利息原價售予員工,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適用的對象一律限於本公司依法繳納福利金的員工。
第三條 為確保貨款償還起見,購買人應覓具各社認為適當的本公司員工2人以上為連帶保證人,如各社對所覓連帶保證人認為不適當時可要求另覓更換。
第四條 欲購買分期付款物品的員工,應於每月10日以前填具申請書連同保證書送交各社銷售組,並由銷售組於申請結束5日內注明購買人薪資及對本社賒欠金額等資料,送請審查小組召集人召開會議審查。
購買人經核準分期付款後,應憑各社發給的購買證,於月底持往特約商店購貨,逾期以自動放棄論,不予保留。
第五條 分期付款物品限於自用,如有轉售圖利或虛購物品將所得貨款流為其他不正當用途者,經查明即予停止分期付款購買權一年,並得請求提前償還其向各社賒欠的一切貨款。
第六條 購買人在貨款未全部清償前離職或不能如期付款時,各社得隨時將所欠的金額作一次全部請求清償,購買人及連帶保證人不得異議。
第七條 連帶保證人對於購買人所欠貨款無條件負連帶清償之責,並拋棄一切抗辯權。 第八條 購買人滯繳貨款2次以上者,應即停止其購買分期付款物品的權利,直到其貨款清償日起一年後始予恢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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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會為謀員工經濟的利益與生活的改善,便利員工購買分期付款物品,不計利息原價售予員工,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適用的對象一律限於本公司依法繳納福利金的員工。
第三條 為確保貨款償還起見,購買人應覓具各社認為適當的本公司員工2人以上為連帶保證人,如各社對所覓連帶保證人認為不適當時可要求另覓更換。
第四條 欲購買分期付款物品的員工,應於每月10日以前填具申請書連同保證書送交各社銷售組,並由銷售組於申請結束5日內注明購買人薪資及對本社賒欠金額等資料,送請審查小組召集人召開會議審查。
購買人經核準分期付款後,應憑各社發給的購買證,於月底持往特約商店購貨,逾期以自動放棄論,不予保留。
第五條 分期付款物品限於自用,如有轉售圖利或虛購物品將所得貨款流為其他不正當用途者,經查明即予停止分期付款購買權一年,並得請求提前償還其向各社賒欠的一切貨款。
第六條 購買人在貨款未全部清償前離職或不能如期付款時,各社得隨時將所欠的金額作一次全部請求清償,購買人及連帶保證人不得異議。
第七條 連帶保證人對於購買人所欠貨款無條件負連帶清償之責,並拋棄一切抗辯權。 第八條 購買人滯繳貨款2次以上者,應即停止其購買分期付款物品的權利,直到其貨款清償日起一年後始予恢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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