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廣告的管理製度(doc 2頁)
醫療器械廣告的管理製度(doc 2頁)內容簡介
醫療器械廣告的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為加強對醫療器械廣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廣告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醫療器械管理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形式發布有關用於人體疾病診斷、治療、預防,調節人體生理功能或替代人體器官的儀器、設備、裝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相關物品的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範圍。
第三條醫療器械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醫療器械廣告證明的出具機關是國家醫藥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局或同級醫藥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醫療器械廣告必須真實、科學、準確,不得進行虛假、不健康宣傳。
第五條發布醫療器械廣告,必須持有經過國家醫藥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局或同級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器械廣告證明》(以下簡稱《證明》)。未有《證明》的,不得發布廣告。
第六條醫療器械廣告證明出具機關在辦理廣告證明手續時,應當查驗有關證明、審查廣告內容。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得出具《證明》。
《證明》有效期以醫療器械生產或經營準許證的有效時間為準。醫療器械生產或經營準許證有效期滿後,《證明》自動失效。
第七條國內廣告客戶申請辦理《證明》,應當提供下列文件、證件:
(一)營業執照(副本);
(二)生產或經營準許證,已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應同時提供生產許可證;
(三)產品鑒定證書;
(四)產品說明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它證明。
國外廣告客戶申請辦理《證明》,應當提交所屬國(地區)政府醫療器械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的證明文件和產品說明書。
第八條進口醫療器械廣告證明由國家醫藥管理局出具;其它醫療器械廣告證明由廣告客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局或同級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出具。
醫療器械廣告證明出具機關在向廣告客戶核發《證明》的同時,應將《證明》(副本)抄送廣告客戶和廣告發布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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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醫療器械廣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廣告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醫療器械管理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形式發布有關用於人體疾病診斷、治療、預防,調節人體生理功能或替代人體器官的儀器、設備、裝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相關物品的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範圍。
第三條醫療器械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醫療器械廣告證明的出具機關是國家醫藥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局或同級醫藥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醫療器械廣告必須真實、科學、準確,不得進行虛假、不健康宣傳。
第五條發布醫療器械廣告,必須持有經過國家醫藥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局或同級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器械廣告證明》(以下簡稱《證明》)。未有《證明》的,不得發布廣告。
第六條醫療器械廣告證明出具機關在辦理廣告證明手續時,應當查驗有關證明、審查廣告內容。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得出具《證明》。
《證明》有效期以醫療器械生產或經營準許證的有效時間為準。醫療器械生產或經營準許證有效期滿後,《證明》自動失效。
第七條國內廣告客戶申請辦理《證明》,應當提供下列文件、證件:
(一)營業執照(副本);
(二)生產或經營準許證,已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應同時提供生產許可證;
(三)產品鑒定證書;
(四)產品說明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它證明。
國外廣告客戶申請辦理《證明》,應當提交所屬國(地區)政府醫療器械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的證明文件和產品說明書。
第八條進口醫療器械廣告證明由國家醫藥管理局出具;其它醫療器械廣告證明由廣告客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局或同級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出具。
醫療器械廣告證明出具機關在向廣告客戶核發《證明》的同時,應將《證明》(副本)抄送廣告客戶和廣告發布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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