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DOC 50頁)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DOC 50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行為,加強對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和《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是指為醫療機構提供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放射衛生防護檢測,提供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個人劑量監測等技術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從事放射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取得衛生部或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
第四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合理配置原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申請從事放射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法人授權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從事相應放射衛生技術服務的工作場所及工作條件;
(三)能獨立開展相應的技術服務工作;
(四)崗位設置合理,職責明確;
(五)有完善的質量管理控製體係。
第七條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人員配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行為,加強對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和《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是指為醫療機構提供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放射衛生防護檢測,提供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個人劑量監測等技術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從事放射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取得衛生部或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
第四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合理配置原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申請從事放射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法人授權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從事相應放射衛生技術服務的工作場所及工作條件;
(三)能獨立開展相應的技術服務工作;
(四)崗位設置合理,職責明確;
(五)有完善的質量管理控製體係。
第七條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人員配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
用戶登陸
售後服務熱門資料
售後服務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