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業務費按比例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做法研究(doc 5頁)
銷售業務費按比例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做法研究(doc 5頁)內容簡介
銷售業務費按比例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做法研究目錄:
一、對銷售業務費按一定比例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不符合稅法的基本原則規定
二、對銷售業務費按一定比例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不符合合理性原則的要求
三、對銷售業務費按一定比例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損害了企業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銷售業務費按比例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做法研究內容簡介:
首先,對銷售業務費按一定比例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不符合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的規定。稅收法律主義也稱稅收法定主義、法定性原則,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皆必須且隻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征納主體的權力(利)義務隻以法律規定為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主體不得征稅或減免稅收。而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對部分準予扣除項目的範圍和標準中沒有銷售業務費這一項。因此對銷售業務費按一定比例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不符合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的規定。值得一提的是,筆者不認為對銷售業務費按一定比例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是稅務執法機關的一項自由裁量權,因為銷售業務費作為推銷企業產品的一項費用是客觀存在的,無論從財務製度還是從稅收法律法規角度看,都是應當允許列支的項目。事實上,企業所得稅法中也沒有對此作出較模糊的規定而讓稅務執法機關去行使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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