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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具體裁量標準(DOC 35頁)

所屬分類:
餐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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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餐飲服務, 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
餐飲服務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具體裁量標準(DOC 35頁)內容簡介
餐飲服務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具體裁量標準(1)
1.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
2.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處理
3.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加工和使用了《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
定禁止采購加工和使用的食品。
4.餐飲服務提供者未製定、實施原料采購控製要求和未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
或者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仍加工使用。
5.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
6.餐飲服務經營者未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製度。
7.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定
期維護、清洗、校驗設施設備及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規定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
餐飲服務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具體裁量標準(2)
1.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
3.擅自改變餐飲服務經營地址、許可類別、備注項目的
3.《餐飲服務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仍從事餐飲服務的
4.使用經轉讓、塗改、出借、倒賣、出租的《餐飲服務許可 證》,或者使用
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
5.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
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6.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
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7.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8.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
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9.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其製品
10.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或者經營未經檢
驗或者檢驗 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11.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12.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13.餐飲服務提供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
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14.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沒有
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未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
動,未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未依法辦理的。
15.餐飲服務提供者在製作加工過程中未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或者發現有
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仍加工、使用
16.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17.經營或者使用無標簽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
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標簽、說明書規定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18.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
19.餐飲服務提供者未製定並實施原料采購控製要求的
20.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建立並執 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製度、或未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
案的; 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未每年進行健康檢查的、或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參加工作的。
21.餐飲服務提供者安排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
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2.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查驗和索票 索證製度並按
製度執行,或記錄不符合要求的。
23.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企 業各門店未能建立總部統一 配送單據台賬;門店自行
采購產品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的采購查驗和索票索證製度 並按製度執行,或記錄不符合要求的。
24.貯藏食品原料的場所、設備未能保持清潔或存放有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
食品原料未分類、分架、隔牆、離地存放;未定期檢查、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25.未能保持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內外環境整潔,或者存在有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
26.未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備與設施或校驗計量器具並及時清理清洗,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的
27.用於餐飲加工操作的工具、設備未能確保無毒無害,標誌或者區分不明顯,並未能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後洗淨, 保持清潔;
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設備未能在使用前進行消毒
28.未能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並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或是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購置、使用集中消
毒企業供應的餐具、飲具,未能查驗其經營資質,索取消毒合格憑證
29.餐飲服務提供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能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
在 2 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按照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采取控製措施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不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拒絕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
30.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
31.未能保持運輸食品原料的工具與設備設施的清潔,並在必要時未能消毒;運輸保溫、冷藏(凍)食品未能有必要的且
與提供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溫、冷藏(凍)設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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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具體裁量標準(DOC 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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