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天基金資產信托契約書(doc 12頁)
藍天基金資產信托契約書(doc 12頁)內容簡介
藍天基金資產信托契約書內容提要:
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1.本基金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所設立的藍天基金。
2.基金單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國民法通則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份額並依據本契約規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規定的義務的人。
5.主管機關
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6.經理人
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7.投資
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進行參股等項目為資金運用的對象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為。
8.信托人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定對本基本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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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1.本基金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所設立的藍天基金。
2.基金單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國民法通則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份額並依據本契約規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規定的義務的人。
5.主管機關
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6.經理人
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基金的主要發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7.投資
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進行參股等項目為資金運用的對象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為。
8.信托人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定,作為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定對本基本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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