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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創安泰附加定期住院補貼醫療保險合同(doc 9頁)

所屬分類:
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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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附加, 補貼, 醫療保險, 保險合同
首創安泰附加定期住院補貼醫療保險合同(doc 9頁)內容簡介
首創安泰附加定期住院補貼醫療保險合同內容提要:
1投保人與我們的合同
1.1合同構成 首創安泰附加定期住院補貼醫療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請,經我們同意而訂立。本附加合同須附加於主合同後始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所載的條款、保險單、投保單及有關聲明、批注、其他約定書以及主合同中與本附加合同相關的部分構成。凡本附加合同條款未做規定的內容,適用主合同條款。若主合同條款與本附加合同條款有抵觸時,則以本附加合同條款為準。
若上述構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檔,則其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亦視為本附加合同的構成部分,其效力與正本相同;若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的內容與正本不同時,則以正本為準。
本附加合同條款依法解釋,如有歧義,作有利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解釋。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簡稱為HI。
1.2如實告知 訂立本附加合同,我們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麵詢問,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我們對於本附加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我們對於本附加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按比例退還本附加合同最後一期已繳的保險費。
1.3合同生效日及保險責任的開始 若本附加合同與主合同同時投保,則以主合同的生效日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於主合同有效期內投保本附加合同,則本附加合同自合同批注上所載的生效日起生效。
我們對本附加合同應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當日24時起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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