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基礎知識概述(PPT 52頁)
保險合同基礎知識概述(PPT 52頁)內容簡介
保險合同無效是成立的保險合同不符合法律有效條件,
保險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保護,導致保險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有:
(1)文義解釋原則即按照保險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解釋的原則。
(2)意圖解釋原則指必須尊重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的真實意圖進行解釋的原則。
(3)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三十條規定,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
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4)批注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的解釋原則;
(5)補充解釋原則,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時,
借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
合理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的繼續執行。
不可抗辯條款:超過法定時限(通常規定為2年)
後,保險人將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
(如誤告、漏告、隱瞞某些事實)為理由,而主張保險合同無效或拒絕給付保險金,
涉及有健康告知、年齡等。
不喪失價值任選條款:期交壽險合同中,當投保人沒有能力或不願意繼續交納保險費時,
保險單項下已經積存的責任準備金價值不喪失,投保人可以任意選擇處理,方式有退保、減額交清等。
自動墊交保險費條款,人壽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期限(一般為1年或2年)後,
如果投保人選擇自動墊交保險費,到期未交納保險費,
保險人則自動以保險單項下責任準備金墊付保險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對年齡誤告的處理
被保險人有效身份證件出生日期和保險合同不相符,處理如下:
(1)被保險人真實年齡不在合同約定年齡限製範圍內的,解除合同並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被保險人真實年齡大於投保年齡,致使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
變更為真實年齡並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3)保險人真實年齡小於投保年齡,致使您支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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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保護,導致保險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有:
(1)文義解釋原則即按照保險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解釋的原則。
(2)意圖解釋原則指必須尊重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的真實意圖進行解釋的原則。
(3)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三十條規定,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
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4)批注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的解釋原則;
(5)補充解釋原則,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時,
借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
合理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的繼續執行。
不可抗辯條款:超過法定時限(通常規定為2年)
後,保險人將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
(如誤告、漏告、隱瞞某些事實)為理由,而主張保險合同無效或拒絕給付保險金,
涉及有健康告知、年齡等。
不喪失價值任選條款:期交壽險合同中,當投保人沒有能力或不願意繼續交納保險費時,
保險單項下已經積存的責任準備金價值不喪失,投保人可以任意選擇處理,方式有退保、減額交清等。
自動墊交保險費條款,人壽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期限(一般為1年或2年)後,
如果投保人選擇自動墊交保險費,到期未交納保險費,
保險人則自動以保險單項下責任準備金墊付保險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對年齡誤告的處理
被保險人有效身份證件出生日期和保險合同不相符,處理如下:
(1)被保險人真實年齡不在合同約定年齡限製範圍內的,解除合同並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被保險人真實年齡大於投保年齡,致使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
變更為真實年齡並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3)保險人真實年齡小於投保年齡,致使您支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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