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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萬壽兩全保險(利差返還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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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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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 保險, 條款
平安附加萬壽兩全保險(利差返還型)條款內容簡介

平安附加萬壽兩全保險(利差返還型)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附加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合同”)可附加於各種人身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條款、投保單及與本附加合同有關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協議,凡與本附加合同相關者,均為本附加合同的構成部分。

第二條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合同期滿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返還其所交保險費並按10%年增長率複利增值,保險責任終止。

前述所稱“所交保險費”,躉交時指給付當時的躉交保險費,期交時以給付當時的年交保險費為準計算。

第三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複效之日起2年內企業管理;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成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企業管理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發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附加合同終止,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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