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福壽兩全保險(利差返還型)條款
平安福壽兩全保險(利差返還型)條款內容簡介
平安福壽兩全保險(利差返還型)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麵協議構成。
第二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滿時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身故保險金”,並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前述所稱“所交保險費”,躉交時指給付當時保險金額的躉交保險費,期交時指給付當時保險金額的年交保險費。
第三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複效之
..............................
下一篇:中保人壽鬆鶴養老保險條款
用戶登陸
金融合同熱門資料
金融合同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