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資金業務管理製度(doc 15頁)
信托資金業務管理製度(doc 15頁)內容簡介
信托資金業務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開發信托單:
(一)顧客申請委托時,應填具“信托申請書(印鑒卡)”一份(各市縣應填寫二份,副本留存,正本寄總公司列帳)。
1.本信托資金信托期間為二年期,信托金額為1000元以上,以每千元為單位。
2.本信托資金得隨時接受委托,並以委托日為滿期日。
(二)經辦員接到“信托申請書(印鑒卡)”驗對身份證統一號碼。詢明信托資金名稱、用途、期間及金額後填製收入傳票(各市縣應填寫每一及第四聯)請顧客(以下稱委托戶)向出納繳款。
……
委托期間屆滿,委托戶持單前來領款時,經辦員根據“印鑒卡(帳卡)”檢視下列各點:
1.信托單已否到期。
2.信托單上委托戶有否簽蓋原留印鑒。
3.信托單上之號碼、帳號是否與帳上記載相符。
4.信托單與圖章有無掛失止付等情況。
5.信托單有無塗改。
6.有無設定質押或轉讓過戶等情況。
……
經辦員於接到“過戶申請書”後,即檢核出讓人印鑒卡(帳卡),經查明下列各項無誤後於印鑒核對欄蓋章並記入過戶備查簿,然後連同“帳卡”一並呈送主管人員核章。 1.申請書應填各項是否齊全。
2.出讓人的印鑒是否與原“信托申請書”所留印鑒相符。(公司組織者應注意名稱與代表人姓名、地址及印鑒)。
3.出讓人有無借款或提供本人或第三人為質押。
4.出讓人對本公司所負或保證其他債務有無延不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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