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監督管理條例(doc 5頁)
審計監督管理條例目錄:
1、總則
2、審計機構及審計工作人員
3、審計室的主要職責
4、審計室的主要職權
5、審計工作程序
審計監督管理條例內容摘要:
審計室的主要職責
第八條 審計室對下列單位的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一)總公司本部,包括財務部、資金部、貿易部和金融證券室。
(二)公司所屬的全資企業和合資企業,包括在境外和內地省份所設立的企業。
第九條 審計室對各單位的以下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國家有關政策、財經法規的貫徹、遵守情況;
(二)董事會決議及公司經營方針、目標、計劃落實及執行情況;
(三)內部控製製度的製定和執行情況;
(四)公司財產、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及安全完整程度;
(五)公司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六)違反財經法紀,侵占公司資財,損害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損失浪費行為;
(七)單位或個人承包、租賃經營的有關審計事項;
(八)經理(廠長)離任的經濟責任等有關審計事項;
(九)公司製度建設、經營管理情況;
(十)公司本部及各所屬企業經濟核算和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十一)公司本部及所屬企業有關經營方案、資金調配方案、經濟合同、協議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十二)董事長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 審計室的主要職權
第十條 審計室在審計過程中可行使下列監督檢查權:
(一)有權讓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財務計劃、預算、決算、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有權參加本單位和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
(三)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賬目、資產、查閱有關文件資料等,被審計單位必須如實提供,不得拒絕、隱匿。
(四)有權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索取證明材料,並對有關文件、材料、實物等進行複印、複製、現場拍照等,有關單位、部門和個人必須積極配合,不得設置障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提請公司領導或有關部門作出臨時的製止決定;
(六)對拒絕、阻撓和破壞審計工作的被審計單位,可以采取封存有關帳冊、資產等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第十一條 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意見。對違反財經法紀和公司董事會有關決議的單位和個人,對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員,可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可提請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審計室簽發的審計報告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按要求認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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