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廣告管理製度分析(doc 6頁)
浙江省廣告管理製度分析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廣告內容
第三章 廣告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行業自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浙江省廣告管理製度分析內容提要:
第八條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使用的語言文字、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下列廣告,應當明示有關事項:
(一)涉及優惠內容或者措施的廣告,應當具體標明優惠的商品品種或者服務項目、時限、幅度或者數額;
(二)推銷有專用附件的設備的廣告,應當標明該種設備必須購買的附件;
(三)推銷種子、種苗、種畜、種禽的廣告,應當標明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地域範圍和條件;
(四)郵購商品廣告應當在顯著的位置標明廣告主的真實姓名或者名稱、詳細地址、聯係時間和方式、收到彙款後寄出郵購商品的時限;
(五)廣告宣傳的商品或者服務涉及新工藝、新技術的,應當標明出處;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應當認定為虛假廣告:
(一)廣告中宣傳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廣告中宣傳的商品的生產者、質量、價格、製作成分、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產地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內容、形式、效用(效能)等信息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
(三)廣告中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不兌現的;
(四)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或者授權單位認證合格或者審查批準,謊稱商品或者服務認證合格、獲得榮譽稱號等內容的;
(五)在廣告中使用虛構、偽造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成果、文摘、引用語以及其他證明材料的;
(六)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中宣傳的產品功效、適應症(功能主治)、適應範圍或者適用人群超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範圍的;
(七)醫療廣告宣傳診療效果、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的,或者宣傳的診療科目超出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範圍的;
(八)特殊用途化妝品廣告中宣傳的產品效用或者性能超出國家衛生主管部門批準範圍的;
(九)其他主要信息虛假的。
第十一條廣告內容不得含有下列貶低他人商品或者服務的情形:
(一)片麵宣傳或者誇大他人商品或者服務的缺陷的;
(二)利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認定、評比、排序結果,與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作對比,借以突出自己商品或者服務的;
(三)其他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或者商品聲譽的情形。
第十二條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用途化妝品廣告不得含有與其他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用途化妝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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