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獎勵與懲罰條例(doc 8頁)
企業員工獎勵與懲罰條例(doc 8頁)內容簡介
企業員工獎勵與懲罰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獎 勵
第三章 處 罰
第四章 附 則
企業員工獎勵與懲罰條例內容提要:
第十一條 處罰標準。
視情況進行一次性罰款(一般不超過其工資的20%),或決定減薪降職,乃至辭退。
1. 員工曠工。
(1) 曠工1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30%;
(2) 曠工2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60%;
(3) 曠工3~4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100%;
(4) 曠工超過5天,辭退。
注: (1) 遲到、早退3次折算曠工計半天;
(2) 遲到、早退6次折算曠工1天,或累計時間超4小時折算曠工1天。
2. 病假。病假超過標準,1天扣除10%效益工資。
3. 事假。
(1) 事假超過標準1天,扣10%效益工資;
(2) 事假超過標準2天,扣30%效益工資;
(3) 事假超過標準3天,扣50%效益工資;
(4) 事假1年累計超過標準30天,可辭退。
第十二條 其他處罰規定。
1. 以功抵過。員工違紀受罰後,若獲得獎勵,本人可提出申請,以獎勵抵處罰;相抵後,該獎勵不現享受待遇,也不再進行累計。
2. 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門處理,作無薪停職處理。
3. 依照處罰標準,員工1年內處罰分累計滿10分,可辭退該員工。
4. 對非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的處罰,比照正式員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資。
5. 對連續3個月工作沒進展或連續6個月沒有盈利的部門、下屬企業正職幹部予以降職或免職。
6. 違反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擅訂合同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責任人與參與者賠償。
7. 公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在我方者,追究駕駛員經濟責任,視情況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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