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建議改善人事管理製度辦法(doc 3頁)
公司員工建議改善人事管理製度辦法(doc 3頁)內容簡介
公司員工建議改善人事管理製度辦法內容提要:
第一條 本公司為倡導參與管理,並激勵員工就其平時工作經驗或研究心得,對公司業務、管理及技術,提供建設性的改善意見,藉以提高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對本公司的經營,不論在技術上或管理上,如有改進或興革意見,均得向人事部索取建議書,將擬建議事項內容詳予填列。如建議人缺乏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者,可洽請人事部經理或單位主管協助填列之。
第三條 建議書內應列的主要項目如下:
(一)建議事由:簡要說明建議改進的具體事項。
(二)原有缺失:詳細說明在建議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之未盡妥善處以及應予興革意見。
(三)改進意見或辦法:詳細說明建議改善之具體辦法,包括方法、程序、及步驟等項。 (四)預期效果:應詳細說明該建議案經采納後,可能獲致的成效,包括提高效率、簡化作業、增加銷售、創造利潤或節省開支等項目。
第四條 建議書填妥後,應以郵寄或麵遞方式,送交人事部經理親收。
第五條 建議書內容如偏於批評,或無具體的改進或興革實施辦法,或不具真實姓名者,人事部經理得為內容不全,不予交付審議,其有真實姓名者,並應由人事部經理據實委婉簽注理由,將原件密退還原建議人。
第六條 本公司為審議員工建議案件,設置員工建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由各幕僚單位主管為當然審議委員,經營會議經理為召集人,必要時,人事部經理並得與召集人洽商後邀請與建議案內容有關的主辦單位主管出席之。
第七條 審委會的職責如下:
(一)關於員工建議建件的審議事項。
(二)關於員工建議案件評審標準的研訂事項。
(三)關於建議案件獎金金額的研議事項。
(四)關於建議案件實施成果的檢討事項。
(五)其它有關建議製度的研究改進事項。
第八條人事部收受建議書後,認為完全者,應即於收件三日內編號密封送交審委會召
集人,提交審委會審議。如因案情特殊,得由審委會另行洽請與該建議案內容有關的人員先行評核,提供審委會作為審議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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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公司為倡導參與管理,並激勵員工就其平時工作經驗或研究心得,對公司業務、管理及技術,提供建設性的改善意見,藉以提高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對本公司的經營,不論在技術上或管理上,如有改進或興革意見,均得向人事部索取建議書,將擬建議事項內容詳予填列。如建議人缺乏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者,可洽請人事部經理或單位主管協助填列之。
第三條 建議書內應列的主要項目如下:
(一)建議事由:簡要說明建議改進的具體事項。
(二)原有缺失:詳細說明在建議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之未盡妥善處以及應予興革意見。
(三)改進意見或辦法:詳細說明建議改善之具體辦法,包括方法、程序、及步驟等項。 (四)預期效果:應詳細說明該建議案經采納後,可能獲致的成效,包括提高效率、簡化作業、增加銷售、創造利潤或節省開支等項目。
第四條 建議書填妥後,應以郵寄或麵遞方式,送交人事部經理親收。
第五條 建議書內容如偏於批評,或無具體的改進或興革實施辦法,或不具真實姓名者,人事部經理得為內容不全,不予交付審議,其有真實姓名者,並應由人事部經理據實委婉簽注理由,將原件密退還原建議人。
第六條 本公司為審議員工建議案件,設置員工建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由各幕僚單位主管為當然審議委員,經營會議經理為召集人,必要時,人事部經理並得與召集人洽商後邀請與建議案內容有關的主辦單位主管出席之。
第七條 審委會的職責如下:
(一)關於員工建議建件的審議事項。
(二)關於員工建議案件評審標準的研訂事項。
(三)關於建議案件獎金金額的研議事項。
(四)關於建議案件實施成果的檢討事項。
(五)其它有關建議製度的研究改進事項。
第八條人事部收受建議書後,認為完全者,應即於收件三日內編號密封送交審委會召
集人,提交審委會審議。如因案情特殊,得由審委會另行洽請與該建議案內容有關的人員先行評核,提供審委會作為審議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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