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人事管理製度辦法(doc 6頁)
醫療人事管理製度辦法(doc 6頁)內容簡介
醫療人事管理製度辦法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適應醫療製度改革,降低公司行政費用,提供合理的醫療福利條件,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原則和範圍
第二條 公司按照國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改革精神,按屬地化、社會化原則,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統籌。
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公司和員工共同繳納。其中,公司繳費率控製在員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員工繳費控製在本人工資收入的2%。視情況,按規定相應調整費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章 病 假
第五條 員工享有有薪病假。請假程序及請假標準見員工請假辦法。
第六條 員工請病假須出具公司認可醫院的醫療證明。
第四章 帳戶分立及支付
第七條 公司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約30%)計入當地統籌基金,其餘以職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年齡段確定不同比例計入職工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則全部計入個人帳戶。
第八條 規定當地確定的統籌基金支付範圍、起付標準(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和最高支付限額(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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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適應醫療製度改革,降低公司行政費用,提供合理的醫療福利條件,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原則和範圍
第二條 公司按照國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改革精神,按屬地化、社會化原則,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統籌。
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公司和員工共同繳納。其中,公司繳費率控製在員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員工繳費控製在本人工資收入的2%。視情況,按規定相應調整費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章 病 假
第五條 員工享有有薪病假。請假程序及請假標準見員工請假辦法。
第六條 員工請病假須出具公司認可醫院的醫療證明。
第四章 帳戶分立及支付
第七條 公司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約30%)計入當地統籌基金,其餘以職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年齡段確定不同比例計入職工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則全部計入個人帳戶。
第八條 規定當地確定的統籌基金支付範圍、起付標準(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和最高支付限額(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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