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doc 13頁)
淺談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內容提要:
為進一步規範和明確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收費標準和物業服務項目,遵循合理、公平、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物業服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範物業服務收費的通知》(皖政〔2004〕92號)、《合肥市物業管理條例》和省物價局、省建設廳《安徽省城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皖價房〔2005〕154號)規定精神,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細則。
本細則所指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日常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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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在實施裝修前,應與物業管理企業依照《業主公約》或相關規定簽定協議,並在協議中約定處置方式和違約責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清運裝飾裝修垃圾的,垃圾清運費標準按建築麵積不高於2.00元/平方米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裝修人或裝飾裝修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約定。
前期物業綜合服務費,業主入住前,由建設單位全額承付。業主收到入住通知並辦理完相應手續次月起,物業綜合服務費由業主承付。
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綜合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已交付因業主的原因暫未入住的,物業綜合服務費由業主全額交納。
物業產權轉移時,產權轉移之日的當月及以前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出讓人承擔;產權轉移之日的次月起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受讓人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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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
1、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依法應由專業部門負責的除外)。
2、建立共用設施設備檔案(設備台帳),設施設備的運行、檢查、維修、保養等記錄齊全。
3、設施設備標誌齊全、規範,責任人明確;操作維護人員嚴格執行設施設備操作規程及保養規範;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4、對共用設施設備定期組織巡查,做好巡查記錄,需要維修,屬於小修範圍的,及時組織修複;屬於大、中修範圍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時編製維修、更新改造計劃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向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提出報告與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或者更新改造。
5、載人電梯24小時正常運行。
6、消防設施設備完好,可隨時啟用;消防通道暢通。
7、設備房保持整潔、通風,無跑、冒、滴、漏和鼠害現象。
8、住宅區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車場交通標誌齊全、規範。
9、路燈、樓道燈完好率不低於95%。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設施設備有明顯警示標誌和防範措施;對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設備故障有應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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