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銀行業務之理財顧問(ppt 193頁)
投資銀行業務之理財顧問目錄:
第一節、基本概念
第二節、個人理財顧問
第三節、企業理財顧問
第四節、政府理財顧問
第五節、資產證券化業務
投資銀行業務之理財顧問內容提要:
1、發起機構(originator or sponsor)
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指出售創造用於銷售和充當資產支持政權抵押物的金融機構,它既可以是被證券化金融資產的原始權益者(originator),如貸款銀行、租賃公司,也可以是從原始權益人處購買資產彙集成一個資產池,並再次出售的機構,如投資銀行。發起機構的職能主要是選擇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以相同性質的資產放在一起為原則進行捆綁組合,然後將起出售或作為資產證券化的擔保品。商業銀行、汽車金融服務公司、設備租賃公司、航空公司、製造企業、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等都可以成為發起機構,但在多數證券化交易中,發起機構往往是財力雄厚、信用卓著的金融機構或大公司。一般而言,發起機構要保證對證券化資產具有合法的權利,並保存有較完整的債權債務合同和詳細的有關合同履行狀況的資料。
2、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機構(SPV)又稱為發行機構,是指購買發起機構的基礎資產,以此為基礎設計並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作為資產支持證券的基礎資產的貸款組合,一般不通過發起機構直接出售給投資者,為了獲得專業分工的效益,發起機構通常將貸款組合賣給專門從事資產支持證券設計和發行的SPV。SPV作為專門設立的用於資產證券化這一特殊目的的載體,它既可以是為某一次證券化而專門設立的一次性的證券化結構(one-off securitization structure),也可以是事先存在的,從多個發起機構處購買資產,並可進行多次證券化操作的多頭證券化導管(multiseller securitization conduit)結構。SPV的組織形式分為信托、公司或其他形式,作為主要方式的信托架構又分為轉付架構(pass-through structure)、支付架構(pay-through structure)。
SPV的主要功能:
(1)代表投資人擁有擔保品,並為證券或受益憑證發行主體。SPV作為存在於文件上的法律個體,實際並無人擔負證券化的行政工作,為使業務順利進行,SPV須將證券化後的業務托付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負責並監督整個服務體係。
(2)隔絕資產出售人與被出售資產的關係。由於提供證券化的資產已由SPV代表投資人取得該資產所有權,通過防止資產出售人在發生財務困難時,其債權人對證券化資產提出求償,可以隔離原資產持有人破產風險,確保投資人權益。
(3)爭取合理的會計與稅賦待遇。資產證券化後產生的金融產品依各國不同稅法規定,稅收負擔不同。美國利用不同的信托架構,從事證券化可無須繳納公司所得稅,避免重複課稅。在其他國家,信托方式若無法取得有利稅賦地位,也可通過設立於免稅天堂的特殊目的公司來取得有利租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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