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doc 17頁)
金華市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doc 17頁)內容簡介
金華市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區的物業管理,維護住宅區的公共秩序,保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浙江省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住宅區的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宅區,是指以住宅為主,公用設施配套比較齊全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居民生活區。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區內各類房屋及相配套的公共設施和場地。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住宅區內房產的所有權人。非業主使用人可以根據業主委托,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區的物業進行日常維護、修繕和整治,同時對住宅區的安全、環境衛生、綠化等進行日常管理,並為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提供相關服務。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法人。
第四條 市房地產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物業主管部門)主管市區範圍內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各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配合物業主管部門做好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入住率達到60%以上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人數超過100名的,可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
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推選的代表組成。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須有擁有投票權者過半數以上的業主或業主代表出席才能舉行。
業主的投票權,住宅物業實行一套一票;非住宅物業按每100平方米為一個計票單位,不足100平方米的,以每本房屋所有權證為一個計票單位。
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由物業主管部門(建設局,下同)會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相關單位組織召開,費用開支由物業建設單位承擔。
第六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二)審議通過或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三)審議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聘用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五)審議通過住宅區物業管理方案;
(六)決定其他有關業主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1-2次;經業主委員會或10%以上業主提議,也可臨時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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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區的物業管理,維護住宅區的公共秩序,保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浙江省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住宅區的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宅區,是指以住宅為主,公用設施配套比較齊全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居民生活區。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區內各類房屋及相配套的公共設施和場地。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住宅區內房產的所有權人。非業主使用人可以根據業主委托,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區的物業進行日常維護、修繕和整治,同時對住宅區的安全、環境衛生、綠化等進行日常管理,並為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提供相關服務。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法人。
第四條 市房地產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物業主管部門)主管市區範圍內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各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配合物業主管部門做好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入住率達到60%以上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人數超過100名的,可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
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推選的代表組成。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須有擁有投票權者過半數以上的業主或業主代表出席才能舉行。
業主的投票權,住宅物業實行一套一票;非住宅物業按每100平方米為一個計票單位,不足100平方米的,以每本房屋所有權證為一個計票單位。
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由物業主管部門(建設局,下同)會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相關單位組織召開,費用開支由物業建設單位承擔。
第六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二)審議通過或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三)審議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聘用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五)審議通過住宅區物業管理方案;
(六)決定其他有關業主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1-2次;經業主委員會或10%以上業主提議,也可臨時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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