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條例(doc 15頁)
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條例(doc 15頁)內容簡介
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物業管理組織
第三章、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及維護
第六章、物業管理費用
第七章、罰則
第八章、附則
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內容摘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範居住物業的使用、維修和其他管理活動,維護產權人、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為居民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市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導國空按行政建製設立的市和鎮。
本辦法所稱居住物業(以下簡稱物業),是指住宅以及相關的公共設施。
本辦法所稱產權人,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擔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接受居住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委托,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進行專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城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工作。
規劃、工商、物價、環衛、綠化、市政、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街道辦事外、鎮人民政府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物業管理進行監督。
第五條物業管理實行主管部門行業管理、產權人和使用人自治管理與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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