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物業管理條例解讀(PPT 67頁)
某省物業管理條例解讀(PPT 67頁)內容簡介
序言
新版《條例》新增亮點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及設施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及設施
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四章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章物業管理與服務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責任
1、物業管理方式:
(1)前期物業管理;
(2)業主選聘物業企業、其他管理人;
(3)業主自治;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業主通過自行管理等方式,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
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安全防範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2、物業管理行政部門: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3、街道辦、鄉鎮政府職責:
(1)指導、協調轄區內成立業主大會等事宜;
(2)調解物業管理中的糾紛;
(3)協調監督老舊小區物業管理及與社區之間的關
係;
新版《條例》加強了街道辦、鄉鎮政府的權力,
不僅授予街道辦、鄉鎮政府指導、協調轄區內成立業主大會的事宜,
而且成立的業委會向街道辦、鄉鎮政府備案後就可以持備案證明去公安部門刻製公章。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指導、
協調本轄區內各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
(以下統稱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中的糾紛,
協調和監督老舊小區物業管理,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係。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
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證明向
公安機關申請刻製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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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條例》新增亮點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及設施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及設施
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四章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章物業管理與服務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責任
1、物業管理方式:
(1)前期物業管理;
(2)業主選聘物業企業、其他管理人;
(3)業主自治;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業主通過自行管理等方式,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
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安全防範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2、物業管理行政部門: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3、街道辦、鄉鎮政府職責:
(1)指導、協調轄區內成立業主大會等事宜;
(2)調解物業管理中的糾紛;
(3)協調監督老舊小區物業管理及與社區之間的關
係;
新版《條例》加強了街道辦、鄉鎮政府的權力,
不僅授予街道辦、鄉鎮政府指導、協調轄區內成立業主大會的事宜,
而且成立的業委會向街道辦、鄉鎮政府備案後就可以持備案證明去公安部門刻製公章。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指導、
協調本轄區內各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
(以下統稱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中的糾紛,
協調和監督老舊小區物業管理,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係。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
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證明向
公安機關申請刻製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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