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的案例分析與點評——合同訂立有技巧
稅收籌劃的案例分析與點評——合同訂立有技巧內容簡介
稅收籌劃的案例分析與點評——合同訂立有技巧
振興鋁合金門窗廠與安居建築安裝企業簽立了一份加工承攬合同,合同規定:
1.振興鋁合金門窗廠受安居建築安裝公司委托,負責加工總價值50萬元的鋁合金門窗,加工所需原材料由鋁合金門窗廠提供。振興鋁合金門窗廠共收取加工費及原材料費30萬元。
2.振興鋁合金門窗廠提供零配件,價值5萬元。
該份合同振興鋁合金門窗廠交印花稅(300000+50000)×0.5‰=175(元)
[分析]
由於合同簽立不恰當,振興鋁合金門窗廠在不知不覺中多繳納了稅款。
我國印花稅稅法對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有如下規定:
1.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加工或承攬收入。如有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金額,可不並入計稅依據;但受托方提供輔助材料的金額,則應並入計稅餘額。
2.加工承攬合同規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若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應分別計稅:加工費金額按加工承攬合同適用0.5‰稅率計稅;原材料金額按購銷合同適用0.3‰稅率計稅,並按兩項稅額相加的金額貼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兩項金額,而隻有混記的總金額,則從高適用稅率,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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