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樣本(doc 13頁)
團體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樣本(doc 13頁)內容簡介
團體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樣本內容提要: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首創安泰附加團體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而訂立。本附加合同須附加於主合同後始為有效。本附加合同由所載的條款、保險單、投保單、被保險人名冊、有關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它約定書以及主合同中與本附加合同相關的部分構成。凡本附加合同條款未作規定的內容,適用主合同條款。若主合同條款與本附加合同條款有抵觸時,以本附加合同條款為準。
若上述構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檔,則其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亦視為本附加合同的構成部分,其效力與正本相同;若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的內容與正本不同時,則以正本為準。
本附加合同條款依法解釋,如有歧義,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解釋。
本附加合同的代碼為GDD。
第二條投保範圍
一、年齡在16周歲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全職正常工作或勞動的在職員工,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所在團體可作為投保人。團體投保時,符合投保條件的人數不低於8人, 且投保比例要符合下麵的要求:
當團體人數小於10人(含)時,在職人員必須100%投保;
當團體人數小於15人(含)時,在職人員必須90%以上投保;
當團體人數小於20人(含)時,在職人員必須80%以上投保;
當團體人數大於20人時,在職人員必須75%以上投保。
第三條合同生效日及保險責任開始
若本附加合同與主合同同時投保,則以主合同的生效日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於主合同有效期內投保本附加合同,則本附加合同自合同批注上所載的生效日起生效。本公司將在主合同保險單上注明或批注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對本附加合同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當日24時開始。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附加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具體日期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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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首創安泰附加團體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而訂立。本附加合同須附加於主合同後始為有效。本附加合同由所載的條款、保險單、投保單、被保險人名冊、有關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它約定書以及主合同中與本附加合同相關的部分構成。凡本附加合同條款未作規定的內容,適用主合同條款。若主合同條款與本附加合同條款有抵觸時,以本附加合同條款為準。
若上述構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檔,則其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亦視為本附加合同的構成部分,其效力與正本相同;若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的內容與正本不同時,則以正本為準。
本附加合同條款依法解釋,如有歧義,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解釋。
本附加合同的代碼為GDD。
第二條投保範圍
一、年齡在16周歲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全職正常工作或勞動的在職員工,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所在團體可作為投保人。團體投保時,符合投保條件的人數不低於8人, 且投保比例要符合下麵的要求:
當團體人數小於10人(含)時,在職人員必須100%投保;
當團體人數小於15人(含)時,在職人員必須90%以上投保;
當團體人數小於20人(含)時,在職人員必須80%以上投保;
當團體人數大於20人時,在職人員必須75%以上投保。
第三條合同生效日及保險責任開始
若本附加合同與主合同同時投保,則以主合同的生效日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於主合同有效期內投保本附加合同,則本附加合同自合同批注上所載的生效日起生效。本公司將在主合同保險單上注明或批注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對本附加合同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當日24時開始。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附加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具體日期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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