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股票交易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doc 24頁)
商品股票交易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目錄: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3
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4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6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7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1
八、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13
九、基金收益分配.....15
十、基金信息披露.....16
十一、基金費用.....18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19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19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20
十五、禁止行為.....20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20
十七、違約責任和責任劃分.....21
十八、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22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22
二十、托管協議的簽訂.....23
商品股票交易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內容提要:
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彙存款;外彙貸款;外彙彙款;外彙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彙拆借;外彙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彙借款;外彙擔保;結彙、售彙;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彙買賣;代客外彙買賣;外彙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谘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構經營與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參與代理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一)依據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與《上證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訂立。
(二)目的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上證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托管人和上證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淨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對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股票庫、債券庫、上證大宗商品股票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庫等各投資品種的具體範圍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範圍予以更新和調整,並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範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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