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勞動合同法》草案:開給勞動者的“空頭支票”(doc 8頁)
論《勞動合同法》草案:開給勞動者的“空頭支票”(doc 8頁)內容簡介
論《勞動合同法》草案:開給勞動者的“空頭支票”內容提要:
草案第一條規定“為了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製定本法本法立法”。
但是筆者在認真閱讀完草案後,發現很多條款並不明確,缺乏可操作性,整部草案既沒有規範雙方的勞動關係雙方的行為,而且很多條款既損害了勞動者的正當權利,也嚴重損害用人單位用人正常的管理和用人自主權。
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利的角度看,雖然這部草案寫滿勞動者權利,但其實隻不過是開給勞動者的“空頭支票”。
一、草案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年齡、身體狀況、工作經曆、知識技能以及就業現狀等情況”。
該規定中“身體狀況”對於乙肝病毒攜帶者來說,可能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進行體檢,檢查乙肝兩對半等指標,凡是病毒攜帶者均拒絕錄用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這實際上也是一種歧視行為,是侵害乙肝病毒攜帶者合法權利的。但是本草案的這一規定,可能給用人單位的歧視行為找到了法律依據。而且,也可能使用人單位以該規定為依據,自行設定一些體檢標準,比如對身高、視力、相貌、年齡、身孕情況等等進行限製,從而損害勞動者就業權。這是一個關乎勞動者生存權的基本人權問題。因此,該規定中有關身體狀況和年齡的規定對勞動者可能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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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一條規定“為了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製定本法本法立法”。
但是筆者在認真閱讀完草案後,發現很多條款並不明確,缺乏可操作性,整部草案既沒有規範雙方的勞動關係雙方的行為,而且很多條款既損害了勞動者的正當權利,也嚴重損害用人單位用人正常的管理和用人自主權。
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利的角度看,雖然這部草案寫滿勞動者權利,但其實隻不過是開給勞動者的“空頭支票”。
一、草案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年齡、身體狀況、工作經曆、知識技能以及就業現狀等情況”。
該規定中“身體狀況”對於乙肝病毒攜帶者來說,可能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進行體檢,檢查乙肝兩對半等指標,凡是病毒攜帶者均拒絕錄用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這實際上也是一種歧視行為,是侵害乙肝病毒攜帶者合法權利的。但是本草案的這一規定,可能給用人單位的歧視行為找到了法律依據。而且,也可能使用人單位以該規定為依據,自行設定一些體檢標準,比如對身高、視力、相貌、年齡、身孕情況等等進行限製,從而損害勞動者就業權。這是一個關乎勞動者生存權的基本人權問題。因此,該規定中有關身體狀況和年齡的規定對勞動者可能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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