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doc 9頁)
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doc 9頁)內容簡介
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規範勞動合同製度,依法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當事人必須履行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製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屬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製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工商、稅務、經貿、衛生、民政、公安、建設等部門以及婦聯、殘聯等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勞動合同製度實施的監督工作。
第五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內部勞動合同管理製度和其他規章製度,並接受勞動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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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勞動合同製度,依法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當事人必須履行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製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屬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製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工商、稅務、經貿、衛生、民政、公安、建設等部門以及婦聯、殘聯等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勞動合同製度實施的監督工作。
第五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內部勞動合同管理製度和其他規章製度,並接受勞動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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