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選擇與法律規避(doc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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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選擇與法律規避(doc 7頁)內容簡介
法律選擇與法律規避內容提要:
國際私法學關於法律規避問題的傳統理論受到來自邏輯和實踐兩個方麵的嚴峻挑戰,它已不能反映國際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實際,在當今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甚至會阻礙跨法域的民事商事交流。傳統的國際私法法律規避理論主要有以下幾個要點:
(1)關於法律規避的性質問題。傳統的觀點認為,法律規避是一種欺詐行為、逃法行為、違法行為,是一種在涉外民商事領域,當事人有意改變衝突規範連結點中的事實因素,以避開本應適用的準據法,達到對自己有利的法律適用的目的的行為。韓德培先生主編的《國際私法新論》認為“法律規避(evasion of law)又稱僭竊法律(fraude a la loi)或欺詐設立連接點(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它是指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為利用某一衝突規範,故意製造某種連接點,以避開本應適用的法律,從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一種逃法或脫法行為。” 李雙元先生主編的《中國國際私法通論》也認為“法律規避(evasion of law),又稱詐欺規避(fraude a la loi,gesetzesumgehung,fraudulent evasion of law),或稱‘詐欺設立連接點’(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我國台灣學者也有稱之為‘選法詐欺’、‘竅法舞弊’的,是指涉外民事領域,當事人為利用某一衝突規範,故意製造出一種連接因素,以避開本應適用的準據法,並獲得對自己有利的法律的適用的逃法行為。” 法律規避的構成條件是:1)當事人必須是有意的,即主觀上有規避某一法律的動機;2)規避的必須是強行性法,甚至必須是內國強行法或正義的外國強行法;3)法律規避必須是通過人為地製造或改變連結點來達到規避內國衝突規範所援引的法律的目的行為,如改變國籍、住所,選擇行為地、所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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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學關於法律規避問題的傳統理論受到來自邏輯和實踐兩個方麵的嚴峻挑戰,它已不能反映國際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實際,在當今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甚至會阻礙跨法域的民事商事交流。傳統的國際私法法律規避理論主要有以下幾個要點:
(1)關於法律規避的性質問題。傳統的觀點認為,法律規避是一種欺詐行為、逃法行為、違法行為,是一種在涉外民商事領域,當事人有意改變衝突規範連結點中的事實因素,以避開本應適用的準據法,達到對自己有利的法律適用的目的的行為。韓德培先生主編的《國際私法新論》認為“法律規避(evasion of law)又稱僭竊法律(fraude a la loi)或欺詐設立連接點(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它是指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為利用某一衝突規範,故意製造某種連接點,以避開本應適用的法律,從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一種逃法或脫法行為。” 李雙元先生主編的《中國國際私法通論》也認為“法律規避(evasion of law),又稱詐欺規避(fraude a la loi,gesetzesumgehung,fraudulent evasion of law),或稱‘詐欺設立連接點’(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我國台灣學者也有稱之為‘選法詐欺’、‘竅法舞弊’的,是指涉外民事領域,當事人為利用某一衝突規範,故意製造出一種連接因素,以避開本應適用的準據法,並獲得對自己有利的法律的適用的逃法行為。” 法律規避的構成條件是:1)當事人必須是有意的,即主觀上有規避某一法律的動機;2)規避的必須是強行性法,甚至必須是內國強行法或正義的外國強行法;3)法律規避必須是通過人為地製造或改變連結點來達到規避內國衝突規範所援引的法律的目的行為,如改變國籍、住所,選擇行為地、所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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