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doc 10頁)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doc 10頁)內容簡介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內容提要:
一、 賠償責任主體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一般由對該機動車具有運行支配力的主體與享有運行利益的主體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條 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由機動車登記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登記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不一致的,由實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 出租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車輛屬於出租車公司的,出租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掛靠經營的,按第四條處理。
第四條 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掛靠人與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條 承包經營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承包人與發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 借用或租賃他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借用人或租賃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或出租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一)出借人或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出借或出租的機動車有安全缺陷,因該安全缺陷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借用人或租賃人沒有駕駛資質、酒後要求駕駛或為限製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它依當時情形借用人或租賃人明顯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第七條 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擅自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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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賠償責任主體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一般由對該機動車具有運行支配力的主體與享有運行利益的主體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條 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由機動車登記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登記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不一致的,由實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 出租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車輛屬於出租車公司的,出租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掛靠經營的,按第四條處理。
第四條 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掛靠人與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條 承包經營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承包人與發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 借用或租賃他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借用人或租賃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或出租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一)出借人或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出借或出租的機動車有安全缺陷,因該安全缺陷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借用人或租賃人沒有駕駛資質、酒後要求駕駛或為限製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它依當時情形借用人或租賃人明顯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第七條 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擅自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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