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公正處理勞動爭議案件(doc 7頁)
及時公正處理勞動爭議案件(doc 7頁)內容簡介
及時公正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內容提要:
第一條 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遵循平等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充分利用勞動仲裁資源和合理配置審判資源、合法公正及時、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等原則。
第二條 下列爭議,應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一)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發生的爭議;
(二)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失業、生育、醫療待遇和賠償金的;
(三)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降低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標準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損失的。
第三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產生的爭議,不作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勞動者對管理人列出的工資、經濟補償金、醫療費用等勞動債權清單提出異議,管理人不予更正,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起訴。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是中級法院的,中級法院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上述案件。
第五條 勞動者與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因用工關係產生爭議,應當將該單位或出資人列為當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還應當將被借用營業執照的一方列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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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遵循平等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充分利用勞動仲裁資源和合理配置審判資源、合法公正及時、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等原則。
第二條 下列爭議,應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一)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發生的爭議;
(二)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失業、生育、醫療待遇和賠償金的;
(三)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降低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標準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損失的。
第三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產生的爭議,不作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勞動者對管理人列出的工資、經濟補償金、醫療費用等勞動債權清單提出異議,管理人不予更正,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起訴。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是中級法院的,中級法院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上述案件。
第五條 勞動者與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因用工關係產生爭議,應當將該單位或出資人列為當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還應當將被借用營業執照的一方列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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