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演進與刑法修改(doc 29頁)
內容提要:刑法的製定源於社會的需要,刑法的修改也是社會政治、經濟形勢發展推動的結果。因此,適時修改刑法,根據客觀需要合理界定罪與刑的範圍,乃是各國刑事立法的重要內容。本文以德國為視角,在概述德國刑法修改概況的基礎上,從刑法修改始終依從社會的客觀需要、始終與刑事政策的變化相呼應,始終伴隨著刑法理論的發展三個方麵對社會演進與刑法修改的關係進行分析,進而提出,我國應當借鑒德國刑法修改中體現時代性、注重實用性、反映國際性和追求超前性的經驗,並為不斷完善我國刑事立法服務。
關鍵詞:社會演進 刑法修改 德國
刑法的製定源於社會的需要,刑法的修改也是社會政治、經濟形勢發展推動的結果。因此,適時修改刑法,根據客觀需要合理界定罪與刑的範圍,乃是各國刑事立法的重要內容。德國刑事立法對大陸法係國家的刑法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近百年來德國刑法的改革和修訂也具有突出的代表性。正如德國學者蓋爾華德?羅伯斯所言,德國刑法的曆史就是歐洲刑法的曆史。 因此,以德國為視角,對社會演進與刑法的關係進行探討,對於我們把握刑事法曆史演變的脈搏,認識社會客觀情勢變化與刑法修改相互作用的規律,了解現代形勢對刑法發展的客觀要求,進而促進刑事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一、概覽
“刑法的曆史是其從來就沒有終結的曆史”。 的確,從最初的日耳曼習慣法中的血親複仇、償付罰金,到國家意義上的刑罰權的出現與不斷強化;從各城邦、公國相對獨立的分散刑法到帝國範圍內統一刑法的出現;從犯罪範圍的變化、刑罰幅度的升遷到啟蒙運動對刑法價值觀的影響,每一個階段,每一步發展,都深刻著刑法改革的印跡,都是客觀要求推動的結果。應該說,遠在1871年帝國刑法出現之前,德國刑法的改革已經相當廣泛而深入,無論是中世紀時期的刑法,還是其後的卡羅林娜法典、巴伐利亞法典和普魯士法典, 在適應形勢、不斷變革方麵都具有相當的特色。 然而,由於篇幅和研究重心所限,本文不能一一詳述。鑒於現行德國刑法典淵源於1871年5月15日的德意誌帝國刑法典,所以,本文以此為研究的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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