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法律規定(DOC 17)
第一節 出口貨物退(免)稅違章處理
出口貨物退(免)稅違章處理是指國家為了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保證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貫徹執行,對出口企業辦理退(免)稅過程中,違反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由稅務機關給予相應的處理。出口退(免)稅違章處理的形式主要有:不予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加收滯納金和采取稅收強製執行措施等。
一、 不予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
(一) 違反退稅登記管理,不予辦理退(免)稅規定
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和工商營業執照於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登記證。未辦理退稅登記的出口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貨物的退稅或免稅。
(二) 違反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管理,不予辦理退(免)稅規定
1.出口企業在辦理退(免)稅過程中,無法提供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或普通發票,逾期無法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應提供而沒有提供出口收彙核銷單(出口退稅聯)的,不予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已辦理退(免)稅的,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稅款。
2.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能提供“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原件的,以及所提供的“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原件內容填開不規範、字跡不清、國庫(銀行)印章不齊的,稅務機關不得辦理退稅。
3.出口企業申請退稅時,提供的“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如有偽造、塗改、非法購買等行為的,不予辦理退稅。
4.出口企業申請退稅時,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中“經營單位”名稱、增值稅專用發票中“購貨單位”名稱,以及“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中“購貨企業”名稱與申報退稅企業名稱不一致的貨物,不予辦理退(免)稅(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外)。
5.出口企業申報辦理退稅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虛開、偽造或發票內容不規範、印章不符的貨物,不予辦理退(免)稅。
6.出口退稅憑證有塗改、偽造或內容不實的出口貨物,不予辦理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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