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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兼並概念的分析與法律問題(doc 8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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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兼並, 兼並概念, 分析, 法律問題
關於企業兼並概念的分析與法律問題(doc 8頁)內容簡介

關於企業兼並概念的分析與法律問題目錄:
一、關於企業兼並概念的分析
二、企業兼並中的債務承擔問題
三、購買淨資產式、承擔債務式兼並合同的效力認定與違約的處理


關於企業兼並概念的分析與法律問題內容摘要:
一、關於企業兼並概念的分析
   通常,我們把在市場經濟中,企業出於減少競爭對手、降低重置成本、產生規模效應等動機,所采取各種方法進行產權交易和資產重組,以達到完全控製對方的目的,這些產權交易和資產重組的各種各樣的方法,統稱為“兼並”。但兼並究竟是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一直是有爭議的問題。我們往往在兩種意義上使用這一概念。在某些情況下,我們所稱的兼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按照某種條件組成一個企業的產權交易行為,其內涵與外延等同於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合同法第九十條所規定的“合並”。在另一些情況下,兼並除了包括“合並”外,還包括“收購”行為,即一企業以某種條件取得另一企業的大部分或全部產權,從而居於控製地位的交易行為(在一定情況下,收購可能演化為合並)。
1989年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布的《關於企業兼並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給兼並下的定義是:“本辦法所稱企業兼並,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不通過購買方式實行的企業之間的合並,不屬本辦法規範。”①1996年財政部頒布的《企業兼並有關財務問題的規定》對此進行了修正,認為兼並是指“一個企業通過購買等有償方式取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喪失法人資格或雖然保留法人資格但改變投資主體的一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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