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漁業船員發證規定(doc 11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漁業船員發證規定(doc 11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漁業船員發證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職務船員配備標準與適任證書
第三章 考試與發證
第四章 考核與發證
第五章 特免證書
第六章 審證與補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海洋漁業船員技術水平,保障漁業船舶航行和生產作業安全,保護海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國籍海洋漁業船舶上工作的船員和在外國籍漁業船舶上工作的中國籍船員取得《漁業船舶職務船員適任證書》(以下簡稱適任證書)的考試、考核、簽發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漁業船員考試、考核、發證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級漁港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船員考試、考核和發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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