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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訂立經濟合同與規避合同風險(ppt 52頁)

所屬分類:
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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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經濟合同, 合同風險
如何訂立經濟合同與規避合同風險(ppt 52頁)內容簡介

如何訂立經濟合同與規避合同風險目錄:
一、什麼是經濟合同
二、什麼時候合同成立
三、什麼條件合同生效
四、怎樣訂立經濟合同
五、怎樣辦理合同履行手續
六、怎樣規避合同風險
七、怎樣打合同官司


如何訂立經濟合同與規避合同風險內容提要:
案例再現:
銀行應承擔“遲延一分鍾,賠償一元錢”的違約責任嗎?
張先生是一位業餘作家,有一天將一筆5萬元搞費存在河南某建行
營業部,一個月後發現存折上隻有5元錢,經公安偵破係銀行工作人員
作案。案件偵破後銀行將5萬元及利息還給張某,遭張某拒絕,因為該
銀行在大廳裏張貼一告示,稱“遲延一分鍾,賠償一元錢” 。張某從要
求取錢到取回錢共花去10天時間,累計14400分鍾,應賠14400元錢。
問:銀行應該賠償張某14400元違約金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為了便於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審判,減少案件管轄權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確定購銷合同履行第問題作以下規定: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麵方式或雙方當事人
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約定的,
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
付貨物,且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
案件管轄。
本院以前有關購銷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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