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資本市場熱點信息快訊(doc 19頁)
試論資本市場熱點信息快訊(doc 19頁)內容簡介
試論資本市場熱點信息快訊內容提要:
1. 深交所2010年11月4日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
通知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含第六個月)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含第七個月、第十二個月)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通知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要根據公司的發展戰略,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製定適合本公司特點的董監高股份管理製度。同時,鼓勵上市公司董監高追加延長鎖定期、設定最低減持價格等承諾。此外,保薦機構要重點關注上市公司董監高離職情況,督導董監高履行其承諾,並對董監高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規性進行核查。
2.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指出,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008年1月1日至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計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的,在本公告發布後,對尚未計算納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一次性作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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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交所2010年11月4日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
通知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含第六個月)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含第七個月、第十二個月)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通知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要根據公司的發展戰略,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製定適合本公司特點的董監高股份管理製度。同時,鼓勵上市公司董監高追加延長鎖定期、設定最低減持價格等承諾。此外,保薦機構要重點關注上市公司董監高離職情況,督導董監高履行其承諾,並對董監高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規性進行核查。
2.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指出,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008年1月1日至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計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的,在本公告發布後,對尚未計算納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一次性作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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