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及其承銷(doc 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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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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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及其承銷目錄:
第一章: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三章:企業的股份製改組
第四章:公司融資
第五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準備和推薦核準程序
第六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操作
第七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八章:上市公司發行新股
第九章: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
第十章: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十一章:外資股的發行
第十二章:公司收購與資產重組
證券發行及其承銷內容提要:
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
①、我國的投資銀行業務的發展變化具體表現在發行監管、發行方式、發行定價三個方麵。
②、發行監管製度:核準製和注冊製。核準製要求發行人在發行證券過程中,不僅要公開披露有關信息,而且必須符合一係列實質的條件,這一製度賦予監管當局決定權。注冊製指股票發行之前,發行人必須按法定程序向監管部門提交有關信息,申請注冊,並對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③、在1984年至1990年之間的股票發行階段的特征有:麵值不統一、發行對象多為內部職工和地方公眾、發行方式多為自辦發行。從有限量發售認購證到無限量發售認購證,無限量發售申請表方式以及與銀行儲蓄存款掛鉤。全額預繳款、比例配售。發行在5000萬股以上的可以進行基金配售,法人配售不限發行額度。
④、股份製改革早期,我國公司發行價格大部分按照麵值發行,定價沒有管理製度可循。2005年1月1日試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製度。
⑤、金融債券的發行是1985年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最早,然後由商業銀行向政策性銀行轉變,首次發行人為國家開發銀行。
⑥、1983年,我國開始發行企業債券。對於公司債券的發行采用審批製,但上市交易則采用核準製。
⑦、新的《證券法》於2006年1月1日實施,證券公司僅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且經營其他證券業務一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⑧、同次發行的證券,其發行保薦和上市保薦應該由同一保薦機構承擔。證券發行規模達到一定數量的,可以采用聯合保薦,但參與聯合保薦的保薦機構不得超過2家。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商可以由該保薦機構擔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與該保薦機構共同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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