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單位信用等級評定製度(pdf 6頁)
某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單位信用等級評定製度(pdf 6頁)內容簡介
某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單位信用等級評定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單位)管理,建立誠信醫保體係,根據國家、省、市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點單位信用等級評定和管理,是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通過對定點單位遵守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和履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情況實施監督考核,確定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分級管理的一項製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範圍內已取得定點單位資格一年以上,並與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醫保經辦機構)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
第四條 定點單位信用等級評定,實行自主申報、綜合考評;信用等級評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定點單位信用等級評定工作每年評定一次。
第六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製定並公布《溫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單位信用等級評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作為對定點單位信用等級評定的統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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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單位)管理,建立誠信醫保體係,根據國家、省、市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點單位信用等級評定和管理,是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通過對定點單位遵守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和履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情況實施監督考核,確定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分級管理的一項製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範圍內已取得定點單位資格一年以上,並與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醫保經辦機構)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
第四條 定點單位信用等級評定,實行自主申報、綜合考評;信用等級評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定點單位信用等級評定工作每年評定一次。
第六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製定並公布《溫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單位信用等級評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作為對定點單位信用等級評定的統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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