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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判斷的疑難問題解析(ppt 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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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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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 效力, 疑難問題, 問題解析
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判斷的疑難問題解析(ppt 94頁)內容簡介

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判斷的疑難問題解析目錄:
一、上海法院近年審理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概況
二、股權變動效果與股權轉讓協議之效力
三、瑕疵出資與股權轉讓協議之效力
四、隱名投資行為與股權轉讓協議之效力
五、幾種特殊情況下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判斷的疑難問題解析內容提要:
前麵所述兩個案例是研究股權轉讓協議效力與股權登記行為之間關係的典型案件。從這兩個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目前對於這一問題的兩種主要觀點:
(1)無效論。持有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同時,根據我國《公司法》第74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股權轉讓應當進行公司章程變更和股東名冊登記,以及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所以,公司變更登記是股權轉讓的法定要件,未經過公司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合同屬於無效的合同。
(2)有效說。持有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無論是公司變更登記還是工商變更登記,都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定要件,隻要股權轉讓合同不違反法律禁止轉讓的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這是因為,其一,我國《公司法》並未像《擔保法》將抵押登記作為抵押合同生效條件,明確把公司變更登記作為股權轉讓合同(行為)的成立或生效條件。其二,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在股東名冊上記載,實質上就是股權過戶行為,其目的就是為了使公司可以確定得以向公司行使股權的股東。其三,對於工商變更登記問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隻要經過公司變更登記,受讓方就依法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了,就可以承繼轉讓方原來在該公司的股東權益,而工商變更登記隻是社會公示的作用,即產生對抗第三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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