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實務標準化屬性概述(doc 42頁)
內部審計實務標準化屬性概述內容摘要:
內部審計活動的宗旨、權力和職責應在章程中進行正式的界定,這樣的界定應與《標準》保持一致,並須經董事會通過。
1、“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與谘詢活動,目的是為機構增加價值並提高機構的運作效率。它采取係統化、規範化的方法來對風險管理、控製及治理程序進行評估和改善,從而幫助機構實現它的目標。
2、“宗旨、權力和職責”是指內部審計工作的目的和責任,以及為達致目的、完成職責所需的權力和條件。明確內部審計的宗旨、權力和職責是內部審計工作最重要的問題之一,整本《標準》都是圍繞內部審計的宗旨、權力和職責展開的,或者說《標準》就是用來說明內部審計的宗旨、權力和職責及其實現的。
3、“章程”是用以確定內部審計部門的宗旨、權力和職責的正式書麵文件,它應該:(1)確定內部審計部門在機構中的地位;(2)授權審計人員接觸與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相關的資料、人員和實物財產;(3)規定內部審計活動的範圍。審計執行主管應征得高級管理層對章程的批準以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相關的治理機構對章程的認可。章程一經批準便形成管理當局與內部審計機構雙方的協議,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章程的授權不受限製地開展工作。章程同時也是內部審計機構和管理當局評價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的依據。審計執行主管應該定期評價章程中所規定的宗旨、權力和職責是否足以使內部審計活動實現其目標,評價的結果必須通報給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
谘詢服務範圍很廣,包括有書麵協議規定的正式的谘詢服務和諸如參加常務或臨時的管理委員會或項目小組等谘詢服務。內部審計師應該利用自己的專業判斷,決定《標準》中的指導原則的適用程度。在一些特殊的谘詢業務中(如參與收購、兼並項目或檢查災難恢複活動等緊急工作),可能需要偏離常規或規定的程序開展谘詢服務。
審計執行主管應該確定對機構內部業務進行分類的方法,有些情況下比較適合開展將谘詢和保證服務綜合成一體的“合並”業務。
內部審計師可能應管理層的要求,將谘詢服務作為日常業務來開展。每個機構都應該考慮將要提供的谘詢業務的類別,並確定是否應該為每種業務開發專門的政策或程序。
如果對服務內容開展保證性工作更為合適,而且提出進行谘詢的目的是逃避或使他人逃避保證性業務的有關要求,審計師一般不應該同意開展谘詢服務。但這並不排除在更適合開展谘詢服務的情形下,調整有關方法,對曾經作為保證性業務領域的內容提供谘詢服務。
一、開展谘詢活動的原則
內部審計師應考慮以下事項:
1、內部審計活動的價值主張——價值主張在內部審計定義中有所體現。
2、與內部審計定義保持一致。
3、保證與谘詢服務之外的審計活動。
4、保證與谘詢之間的相互關係——它們並非相互排斥的,多數審計服務既包括谘詢活動也包括保證活動。谘詢服務通常是由保證服務直接產生的,但它也可能衍生出保證服務。
5、通過內部審計章程賦予內部審計部門開展谘詢服務的權力。
6、客觀性——審計師通過開展谘詢服務,會對與保證性審計業務有關的工作程序或問題有更深入的了解。谘詢服務不一定損害內部審計的客觀性。內部審計不起管理決策作用。是否采納或實施內部審計谘詢服務所提出的建議由管理層決定。
7、內部審計提供谘詢服務的基礎——內部審計部門遵守最高客觀性標準,而且它對機構的程序、風險及戰略有全麵的了解。
8、基本信息的傳達——內部審計的首要存在價值是給高級管理層和審計委員會提供保證服務。如果隱瞞審計執行主管認為應該報告的信息,就無法開展谘詢工作。
9、機構所理解的谘詢工作的原則——機構必須製定並公布一些被全體成員所了解的基本規定,這些規定應該在章程中體現出來。
10、 正式的谘詢業務——管理層經常聘請外部顧問開展正式的、時間跨度很長的谘詢工作,但是,內部審計部門擁有完成某些正式谘詢任務的獨特優勢。
11、 審計執行主管的職責——谘詢服務使審計執行主管得以與管理層交換意見,解決一些具體的管理問題,審計項目的廣度和時間範圍也會根據管理層的需要靈活安排,但是,審計執行主管保留確定審計技術的特權,並且在審計結果的性質和重大性程度足以帶來重大風險時,保留向高級管理層和審計委員會報告的權利。
12、 解決衝突或新問題的標準——IIA的《職業道德規範》及《內部審計實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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