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運行業信用管理概述(ppt 81頁)
船運行業信用管理概述(ppt 81頁)內容簡介
船運行業信用管理概述目錄:
一、 信用證業務的基本原則
二、 貨物的特定化問題
三、 倉至倉條款的規定
四、 裝運通知(shipping advice)
五、 買方租船或訂倉的責任
六、 裝卸費用的承擔(術語的變形)
七、 CIF項下賣方辦理保險的責任
八、 承運人的基本義務
船運行業信用管理概述內容摘要:
空間範圍實行 “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 clause),即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包括正常運輸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
裝運通知的基本功能——告知對方實際的裝船情況。包括實際的船名、裝運期、數量、船的起航日以及預計的到達日等內容。
班輪運輸(liner transport),又叫定期船運輸,是指在一定的航線上,定期開航,停靠一定港口的船舶運輸方式。班輪運輸具有的特點:
1.“四固定”。一般來說,班輪運輸具有固定的航線、固定的停靠港口、固定船期和固定的運費率。
2.船方負責貨物的配載、管裝管卸。即由承運人負責貨物的配載、裝卸,並不再收取裝卸費。
普通法加諸船東身上的三種默示的義務:
1、使船舶處於絕對的適航(Absolute seaworthy)狀態——適航(Seaworthy)常見有三種不同的程度:①隻要船東本人沒有參與過失行為(fault & privity ),船東就不須負責船的不適航;②船東已克盡職責(exercise due diligence)使船舶適航,這是海牙規則中規定船東應做的尺度和準則;③絕對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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