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證據的質量控製(ppt 57頁)
目錄:
一、審計證據在審計質量控製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審計證據的含義
三、審計證據的形式
五、審計證據的證明力問題
六、審計證據的取證範圍
七、審計取證的方法
八、審計證據的轉化方式
九、審計證據的簽名、蓋章
十、審計證據的分類、歸納和整理
十一、證據的放置工作
十二、審計證據控製的責任
內容簡介:
審計證據對於支持審計結論,保證審計工作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是進行審計質量控製的核心和基礎.
第一,審計證據是證明審計事項的性質和事實的客觀依據。
第二,審計證據是支持審計人員形成審計結論和進行處理處罰的依據和基礎。
第三,審計證據是解除或追究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員法律責任的客觀依據和基礎。
第四,審計證據是進行複議和行政訴訟的重要依據。
第一,審計證據是證明審計事項的性質和事實的客觀依據。任何一個審計事項都必須要有審計證據來證明它的事實是否存在,有無問題,以及問題的性質是什麼。如果沒有充分可靠的審計證據就無從判斷審計事項是否遵循了有關的法律規範,以及沒有遵循有關法律規範的程度和後果。
第二,審計證據是支持審計人員形成審計結論和進行處理處罰的依據和基礎。任何客觀的審計結論的形成,都必須有審計證據予以支持,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處理處罰決定也應當建立在客觀基礎之上。否則,所形成的審計結論可能會陷於主觀判斷、估計和推測。有時盡管這種判斷和推測是與客觀事實相符的,但是如果沒有充分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它便不具有任何說服力,也不具有權威性。因此,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隻有堅持客觀公正的態度,運用正確的方法,取得合法的審計證據,才能確定審計結果,提出正確的審計意見並進行客觀公正和恰如其分的審計處理。
第三,審計證據是解除或追究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員法律責任的客觀依據和基礎。審計證據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通過法定的審計程序收集和查定的客觀事實,因此,它可以成為肯定行為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還可以否定和解除行為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二、審計證據的含義
許多國家的審計準則中對審計證據做了專門規定:例如:《美國會計總署審計準則》指出:“審計人員對被審計的機構、計劃項目、活動和職責作出判斷和結論,必須取得充分的、有效的、相關的證據作為基礎”;《澳大利亞審計署審計標準》指出:“審計師必須取得為有效地完成審計所必需的所有證據”;《加拿大審計長公署審計標準》指出:“應當取得足夠的適當的審計證據,取得的方式可以是檢查、觀察、詢問、證實、計算和分析,目的是為審計報告的內容提供一個合理的證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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