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合同範本(DOC 34頁)
證券投資基金合同範本(DOC 34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證券投資基金合同
[導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30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並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單獨或合並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於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後,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改,應當最遲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30日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項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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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合同
[導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30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並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單獨或合並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於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後,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改,應當最遲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30日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項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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