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儲蓄存款條例(doc 4頁)
企業員工儲蓄存款條例(doc 4頁)內容簡介
企業員工儲蓄存款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響應政府獎勵公民儲蓄及安定本公司員工生活為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員工”是指本公司正式員工(試用滿3個月)而言,以下簡稱員工。 第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門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員工儲蓄存款的收付、登記、保管、通知等事項。
第四條 存入款項時,存款人應自行填妥存款單一份,經核準(財務部主管)後,始複入帳,對票據部分應經交換退一日起算。
第五條 提出款項應自行填妥提款單一份,並親事先核對印鑒及金額欄無誤後始得付款,並登記在員工存款卡及存款折支出欄內。
但金額在6萬元以上應在2天前通知經管人員始得受理。
第七條 財務單位經管人員應於每月(26日)結算一次,利率暫定為以實際存款積極數計算利息。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核準公布辦理實施,如有不宜之處隨時簽準公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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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響應政府獎勵公民儲蓄及安定本公司員工生活為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員工”是指本公司正式員工(試用滿3個月)而言,以下簡稱員工。 第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門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員工儲蓄存款的收付、登記、保管、通知等事項。
第四條 存入款項時,存款人應自行填妥存款單一份,經核準(財務部主管)後,始複入帳,對票據部分應經交換退一日起算。
第五條 提出款項應自行填妥提款單一份,並親事先核對印鑒及金額欄無誤後始得付款,並登記在員工存款卡及存款折支出欄內。
但金額在6萬元以上應在2天前通知經管人員始得受理。
第七條 財務單位經管人員應於每月(26日)結算一次,利率暫定為以實際存款積極數計算利息。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核準公布辦理實施,如有不宜之處隨時簽準公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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