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電算化管理條例(doc 2頁)
企業會計電算化管理條例(doc 2頁)內容簡介
企業會計電算化管理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會計電算化工作的管理,促進我國會計電算化事業的發展逐步實現會計工作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管理全國的會計電算化工作。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的會計電算化工作。
第三條 財政部門管理會計電算化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一)研究製定會計電算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製定會計電算化管理規章及專業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
(三)評審會計核算軟件,引導會計核算軟件質量不斷提高;
(四)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會計軟件市場;
(五)組織和管理會計電算化人才培訓工作;
(六)總結、交流、推廣會計電算化經驗,指導基層單位開展會計電算化工作。
第四條 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依據業務分工具體負責本部門的會計電算化管理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具體負責軍隊的會計電算化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單位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六條 在我國境內銷售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應當經過評審。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或者財政部組織進行。
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經財政部批準,也可以組織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的評審。通過評審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由組織評審的財政部門核發財政部統一印製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合格證》。取得《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合格證》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在國內的銷售不受地區的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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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會計電算化工作的管理,促進我國會計電算化事業的發展逐步實現會計工作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管理全國的會計電算化工作。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的會計電算化工作。
第三條 財政部門管理會計電算化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一)研究製定會計電算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製定會計電算化管理規章及專業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
(三)評審會計核算軟件,引導會計核算軟件質量不斷提高;
(四)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會計軟件市場;
(五)組織和管理會計電算化人才培訓工作;
(六)總結、交流、推廣會計電算化經驗,指導基層單位開展會計電算化工作。
第四條 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依據業務分工具體負責本部門的會計電算化管理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具體負責軍隊的會計電算化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單位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六條 在我國境內銷售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應當經過評審。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或者財政部組織進行。
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經財政部批準,也可以組織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的評審。通過評審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由組織評審的財政部門核發財政部統一印製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合格證》。取得《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合格證》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在國內的銷售不受地區的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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