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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學工業公司章程修改建議書(doc 5頁)

所屬分類:
人事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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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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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化學工業, 工業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 改建, 建議
某化學工業公司章程修改建議書(doc 5頁)內容簡介

某化學工業公司章程修改建議書目錄:
第一項修改內容:股東會的職權(原《公司章程》中第十四條)..........2
第二項修改內容: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條件(原《公司章程》中第十五條)..........2
第三項修改內容:董事會職權(原《公司章程》中第二十三條)..........2
第四項修改內容:董事長職權(原《公司章程》中第二十五條)..........3
第五項修改內容:臨時會議召開時限(原《公司章程》中第二十六條第二段)..........3
第六項修改內容:董事會會議記錄(原《公司章程》中第三十條)..........3
第七項修改內容:監事會職權(原《公司章程》中第三十五條)..........4
第八項修改內容:勞動人事製度(原《公司章程》中第四十六條)..........4


某化學工業公司章程修改建議書內容提要:
第三條 提請股東會批準,在董事會職權中加入以下七項內容:
(一) 製訂公司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二) 在股東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以及重大基建、技改項目、對外投資、出售資產等事項;
(三) 根據董事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董事會秘書並決定其報酬和獎懲事項;
(四) 決定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置;
(五) 向股東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以及其他中介機構;
(六) 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彙報並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七) 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條 提請股東會批準,在董事長職權中加入以下四項內容:
(一) 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
(二)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三)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報告;
(四)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並將《公司章程》中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表述由“檢查董事會會議的實施情況”改為“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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