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旅遊、飲食財務製度(doc 17頁)
某旅遊、飲食財務製度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三章 流動資產
第四章 固定資產
第五章 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它資產
第六章 對外投資
第七章 成本和費用
第八章 營業收入、利潤及其分配
第九章 外幣業務
第十章 企業清算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與財務評價
第十二章 附 則
某旅遊、飲食財務製度內容提要:
第二十二條 企業領用或發出的存貨,按實際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應當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存貨的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第二十三條 低值易耗品在領用後,可以采用一次攤銷進入成本的辦法。由於一次領用量大,影響當期成本水平的,可以采用在使用期限內分期攤銷進入成本的辦法,攤銷期一般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企業對存貨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盤點,年終進行一次全麵盤點。對於盤盈、盤虧及毀損的存貨應及時查明原因,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盤盈的存貨衝減管理費用。
盤虧和毀損的存貨扣除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後,計入管理費用。存貨毀損屬於非常損失的部分,扣除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後,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第二十六條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在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表(見附件)的基礎上,編製具體的固定資產目錄,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經營用固定資產和非經營用固定資產應分別核算。
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按下列原則計價:
購入固定資產,以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和安裝成本及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自行建造的,按在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評估確認的價值或合同、協議約定的價格計價。
融資租入的,按租賃協議或合同確定的價款加發生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發票帳單或資產驗收清單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保險、安裝等費用計價,也可按市場同類固定資產價值計價。
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造、擴建的,按原固定資產的價值,加上由於改造、擴建而發生的支出,減去改造、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後的餘額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企業購建固定資產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八條 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工程用材料,以取得時的各項實際支出計價。
待安裝設備,比照本製度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計價。預付工程款、按照預付的工程價款計價。
工程管理費,按照實際發生的各項管理費用計價。
出包工程,按照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原價、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支出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第二十九條 在建工程發生報廢或者毀損,在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償後的淨損失,計入施工工程成本。由於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其淨損失在籌建期間計入開辦費,在投入生產經營以後計入營業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試營業發生的支出,不得計入工程成本,發生的收入不得衝減在建工程成本;收入減支出後的淨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條 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並計算折舊。竣工決算辦理完畢以後,按照決算數調整原估價和已提折舊。
第三十一條 下列固定資產按照規定計提折舊:
(一)房屋和建築物。
(二)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車輛。
(三)季節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設備。
(四)融資租入的設備。
(五)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第三十二條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機器設備。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未提足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四)國家規定不提折舊的其他固定資產。
第三十三條 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線法)。交通運輸工具也可采用工作量法。經財政部批準的部分設備,企業可以采用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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