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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學校學生申訴作業程序(doc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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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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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學生, 申訴, 作業程序
某學校學生申訴作業程序(doc 6頁)內容簡介
某學校學生申訴作業程序內容提要:
一.目的: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
二.範圍:學生對於學校之處分(懲戒或行政措施),認為不當並損及學生個人權益,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訴。但涉陳情、建議或性騷擾之申訴案件、本校另訂規範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三.權責:
3.1學生申訴業務之行政業務由學生輔導中心承辦。
3.2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調查小組負責申訴案件之調查,並向委員會報告。
3.3本會完成評議決定書時,陳 校長核定後執行。
四.定義:
4.1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學生對於學校之處分(懲戒或行政措施),認
為不當損及個人權益時之申訴。
五.作業內容
5.1學生申訴流程,依「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
5.1.1學生受到學校處分
5.1.2學生收到處分通知,不服此處分。
5.1.3學生經由正常行政程序進行複查。
5.1.4學生收到處分通知(複查書),仍不服此結果。
5.1.5向學輔中心領取「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學生申訴書」、「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學生行政申訴處理書」填寫。
5.1.6學生繳回填寫表格及檢附數據。並由本中心填寫「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學生申訴案件處理簽收單」
5.1.7學輔中心將表格之正本數據送原處分單位處理;副本資料交申評會。
5.1.8原處分單位將正本數據送回學輔中心,轉交申評會。
5.1.9由申評會來初步判定,是否同意原處分?不同意原處分時,交由調查小組調查;同意原處分,送委員會評議。
5.1.10由委員會完成申訴案之評議,並作成「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評
議委員會評議決定書」。
5.1.11評議決定書送校長核定,並副知原處分單位。
5.1.12原處分單位認為評議決定窒礙難行時,列明理由再陳 校長核定。
5.1.13校長如認為原處分單位理由充分,則請申評會再議。
5.1.14經校長核定後,評議決定書送申訴學生及相關單位。
5.1.15申訴學生接獲評議決定書後,不服,10日內提出再申訴。
5.1.16受退學或開除學籍者,不服,30日內得向教育部訴願。
5.1.17申訴學生願意接受評議結果,執行處分。
5.2流程圖:如附件。
5.3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架構。
5.3.1維護學生權益,提供學生申訴管道。
5.3.2委員任期一年,每年定期陳請 校長聘任新任委員。(學生代表由學生活動中心推選)
5.3.3學生申訴期限為事發後10日內以書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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