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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組織的崛起與發展、問題與對策.do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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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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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組織, 發展, 問題
中介組織的崛起與發展、問題與對策.doc9內容簡介
【 正 文】
  中介組織,是指按照一定法律、法規、規章,或根據政府委托,遵循獨立、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發揮服務、溝通、公證和監督功能,承擔具體服務行為、執行行為及部分監督行為的社會組織。
  現在我國已建立的中介組織有以下六類:
  (1)商務谘詢類。其服務行為具有明顯的商業性質。即其活動僅僅是依法為服務客體提供商業谘詢服務;既考慮社會效益,也注重經濟效益。如招商機構、項目代理機構、投資谘詢機構等。
  (2)社會公益類。其服務行為具有明顯的社會性、福利性和保障性。即其活動雖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但不以盈利為唯一目的,更多考慮社會效益,體現社會價值。如人才交流機構、勞動就業指導機構等。
  (3)監督鑒證類。其服務行為嚴格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即其活動既向服務客體提供合理的鑒證證明等法律法規服務,又對它們進行監督檢查,以保證服務客體在市場經濟中公平交易、公平競爭;同時也實現經濟效益。如質量檢驗認證機構、計量認證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
  (4)行業協會類。其服務行為主要依據市場規則,製訂行規或公約,協調本行業事務,實行同行企業自律,維護會員企業利益,提供社會服務。其活動宗旨是,同行企業的保護和自律。發揮溝通政府與企業之間聯係,為政府決策提供谘詢依據,為企業發展提供信息,研究製定本行業產品標準,提出相應發展規劃建議,幫助企業解決困難,為企業培訓人才等作用。如各類經濟行業協會、工業行業協會等。
  (5)準司法類。其服務行為主要依據法律法規,做出類似司法機關的權威性調解或裁決。雖其不具有國家司法機關身份,但卻能根據法律解決服務對象間糾紛。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人才流動仲裁機構、經濟技術合同仲裁機構、公證機構等。
  (6)準行政類。其服務行為主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根據政府委托,在特定範圍內,履行對經濟、社會事務管理和監督。雖其本身不具有行政行為,但可做出類似政府機關的權威性決定,或具有社會影響的結論。服務形式主要是監督、檢查、審核、認證等,以及對違法者進行行政處罰和製裁。如公共客運管理、工程質量管理、社會文化市場管理、物價管理、運輸管理等。其行為準則一般由政府規章或規範性文件製約。
  我國的中介組織的發展大體經曆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1949年新中國建立到1956年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完成時期。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處於國民經濟恢複發展階段;經濟運行仍以市場經濟占重要比例;中介組織發揮著重要作用。以吉林省為例,當時吉林省省級政府機構設置比較精幹(1952年工作部門27個)。大量具體事務隻能由中介組織承擔。會計師事務所、協會等對於溝通政府與企業之間關係,促進經濟恢複發展發揮一定作用。到1956年,由於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全麵開展,計劃經濟體製逐步形成,政府機構設置趨向產品化、部門化。吉林省級政府機構增加到39個。中介組織存在的必要性日趨減弱,以至消失。
  第二階段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的70年代末和80年代,由於全黨工作重點轉移到現代化建設上來;由計劃經濟逐步向有計劃商品經濟、市場經濟過渡。企業在競爭中希望獲得發展所必需的新產品、新技術信息。一些協調企業利益關係,為企業提供服務的谘詢機構、行業協會和律師事務所等也相繼崛起。但這時的中介組織無論發展規模,還是發展數量均很小;社會影響不大。
  第三階段為90年代以後。黨的十四大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目標。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大批中介組織不斷湧現。如各類信息、谘詢、資產和資信評估機構,價格商標事務所、廣告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仲裁機構,計量、質量檢驗認證機構,人才交流中心,證券、期貨交易所,行業協會,部分受政府委托承擔具體行政行為的執法、監督、管理所(站)等;其業務涉及到了生產、流通、消費、社會保障等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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